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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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高层次人才招聘计划

部门

岗位

名额

专业要求

年龄

条件

水利工程学院

教学及科研

5

水文学及水资源,水力学及河流动力学,水工结构工程,水利水电工程 ,港口、海岸及近海工程,水利工程

45周岁及以下,具有正高级职称可放宽至50周岁。

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    1.全日制普通高校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,发表专业相关论文(核心期刊)2篇或三大检索1篇及以上;
2. 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且在本科院校工作的相关专业正高级职称。

电子信息及自动化工程系

教学及科研

5

机械制造及自动化,机械电子工程,机械设计及理论,车辆工程,机械工程,高级制造技术;工程热物理,热能工程,动力机械及工程,流体机械及工程,制冷及低温工程,化工过程机械,动力工程,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

5

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,控制科学与工程,检测技术与自动化装置,系统工程,模式识别与智能系统,导航、制导与控制,集成电路工程,控制工程,物理电子学,电路与系统,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,电磁场与微波技术,通信与信息系统,信号与信息处理,电子与通信工程,无线电物流,电子科学与技术,信息与通信工程

建筑工程系

教学及科研

2

岩土工程、结构工程、市政工程、供热、供燃气、通风及空调工程、防灾减灾工程及防护工程、桥梁与隧道工程、建筑与土木工程、建筑与土木工程领域、土木与环境工程、给排水工程

教学及科研

3

大地测量学与测量工程,摄影测量与遥感,地图制图学与地理信息工程,测绘工程,测绘科学与技术,土地资源利用与信息技术;一般力学与力学基础,固体力学,流体力学,工程力学

市政工程系

教学及科研

6

市政工程、桥梁与隧道工程、建筑与土木工程;地理,地理学,自然地理学,人文地理学,地图学与地理信息系统;地球探测与信息技术,地质工程

环境管理系

教学及科研

6

环境类、管理类

电气工程学院

教学及科

6

电子信息类、机械及自动化类

相关院、所

高教研究所

2

教育学,教育学原理,课程与教学论,教育史,比较教育学,高等教育学,职业技术教育学,教育技术学,教育法学,教育经济与管理,高等学校教师专业,学科课程与教学论

财务管理处

2

财政学,税收学,税务; 国际贸易学,服务贸易学; 金融学,保险学,金融工程,投资学,金融,保险,应用金融,金融与管理;政治经济学,经济思想史,经济史,西方经济学,世界经济,人口、资源与环境经济学,发展经济学,法律经济学,国民经济学,区域经济学,产业经济学,劳动经济学,数量经济学,国防经济学,国防经济,经济信息管理学,资产评估,公共经济学,网络经济学,规制经济学,统计学,统计应用与经济计量分析,经济管理统计,应用数理统计,金额统计,经济统计与分析,应用统计,审计,可持续发展及应用,应用经济学;统计学,应用统计。

水文化研究中心

2

文艺学,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,汉语言文字学,中国古典文献学,中国古代文学,中国现当代文学,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,文学阅读与文学教育,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;中国近现代史基本问题研究,史学理论及史学史,考古学及博物馆学,历史地理学,历史文献学,专门史,中国古代史,中国近现代史,世界史,文化人类学,海洋史学,国际关系史,考古学,中国史,文物与博物馆;新闻学,传播学,新闻与传播,出版,出版研究,编辑出版学,媒体与文化分析专业,国际新闻。

国际交流学院

2

外国语言类,行政管理、教育经济与管理类

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心

2

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,马克思主义发展史,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,马克思主义中国化,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,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,马克思主义理论,思想政治教育,中国近现代史基本问题研究

计算机控制中心

2

计算机系统结构,计算机软件与理论,计算机应用技术,计算机科学与技术,软件工程,计算机与信息管理,计算机技术,应用软件工程,信息安全

合计

 

50

 

 

 

       待遇说明:
       1.解决事业编制。
       2.博士研究生提供100m2住房(有产权)1套并给予安家费5万元,给予教学、科研启动经费工科类2万元、文科类1万元。
       3.博士学位+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,提供110m2住房(有产权)1套并给予安家费10万元,给予教学、科研项目启动经费工科类3万元、文科类2万元。
       4.博士学位+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,提供120m2住房(有产权)1套并给予安家费15万元,给予教学、科研项目启动经费工科类3万元、文科类2万元。
       5.配偶需要安排工作的:符合学院考核招聘条件的,通过考核招聘方式解决工作;其余情况按照学院事业编制以外的劳动用工方式解决。

       说明:
       1.安家费按“安家费÷60”的标准在五年内分月平均发放,服务期未满离校的,停止发放。
       2.对同时引进均符合条件的夫妻双方,只提供住房1套,安家费按最高方1.5标准执行。
       3.学院提供的住房,在学院工作满8年并完成相应任务后,住房归个人所有。
       4.超出规定面积,按学院联建房修建成本价的160%支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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